劳动争议本人是2006年2月5日入东…

劳动争议本人是2006年2月5日入东莞****五金有限公司工作,当时任职保安工申诉人于2006年2月5日入职被诉人东莞****五金有限公司处工作,当时任职保安工作,后来于2008年11月调任行政课代理保安班长,为混淆视听、欺骗申诉人及相关司法机关,被诉人于2008年1月1日与申诉人签订了一份单位没有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18日,公司要求申诉人辞职,但申诉人没有同意,发生矛盾后,公司就想尽办法逼迫申诉人辞职,被诉人为达到这一目的,于2010年6月22日对申诉人发出通告,解除申诉人的保安代理班长职务并免除其代理职务相关的福利补贴。8月12日通告的内容是把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从保安职位调为工务职位、作,后来于2008年11月调任行政课代理保安班长,申诉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为混淆视听、欺骗申诉人及相关司法机关,被诉人于2008年1月1日与申诉人签订了一份单位没有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8月20日通告把本人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