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劳动合同法本人于1999年在公司…

咨询劳动合同法本人于1999年在公司工作至今,劳动合同在2008年10月30日为最后一次与公司签订,2009年与2010年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已在公司工作超过10年,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与公司人力资源提出签订合同要求,但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在今年9月公司与我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想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条规定适用于本人吗?我能跟公司提出这条规定予以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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