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期交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是于2…

未能按期交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是于2009年1月18日购买的期房(首付12万,与公积金签订合同的贷款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贷款16万)合同约定为2009年12月31日交房,但现在还未交房,我想请咨询一下:1.签订的合同在第十条第三项约定,如延期交房,按照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请问开发商是按照我的首付款每日万分之三赔付还是按照我的总房价的万分之三赔付。2.如协商不成,是申请仲裁好,还是到法院诉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