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原文的部分约定甲方补偿乙方的总款为人民币拾六万元整,此协议签订时甲方先向乙方给付人民币八万元,余款在十五日内乙方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时一次性给付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在约定的时间内搬清属于乙方自己的东西甲方有权自行直接作为废物处理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2,甲方如不按约定时间向乙方给付钱款则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无效,乙方也不退还甲方所给付的八万元人民币。以上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在履行中甲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该给付乙方人民币八万元而甲方只给付了人民币三万元还有五万元是在第二天的下午给付的而且是通过他人存到我账户上的,我认为甲方未能按约定在签订协议时给付八万元已造成违约,请问尊敬的律师我现在是否可以按违约责任中的第二条约定处理可以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