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部会计加班费争议公司调整经营方式…

经营部会计加班费争议公司调整经营方式,决定辞退经营部会计,该员工就加班费问题提起仲裁(在节假日有收发货的情况),公司经营部设在外地,经营部类似于一个货物中转点,常驻有店长和会计,会计负责仓库管理、记账、收款及汇款回公司总部(另协助店长开展业务),吃、住都在仓库内,实际上无法确定他的实际上班时间。公司正常支付了工资,此外还有出差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针对业务相关人员,经营部会计还有业务提成。(公司总部财务人员无此奖金)因此,公司无法接受他的关于加班费的请求。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按计时工资,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实际上是工资+补贴+奖金,该员工已任职该岗位3年,未提出过加班费请求。请问企业该如何答辨?类似的案件仲裁庭有过怎样的裁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