辆电动车碰撞于2010年10月16日,12点30分我开车经过某路段,见前方有一架电动车女子,便鸣笛示意,不料她突然减速,我便叉车不及时,两车便轻微擦撞,两车两人无损,但女子声称是孕妇,我便出于好心,决定私了,到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有两个月并受振,住院检查完后出院后医院建议其静养。至此,在我赔偿所在医院的各项费用完结后,还向我索要一万4千多元的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以及胎儿出生前的料理费用)请问要求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
辆电动车碰撞于2010年10月16日,12点30分我开车经过某路段,见前方有一架电动车女子,便鸣笛示意,不料她突然减速,我便叉车不及时,两车便轻微擦撞,两车两人无损,但女子声称是孕妇,我便出于好心,决定私了,到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有两个月并受振,住院检查完后出院后医院建议其静养。至此,在我赔偿所在医院的各项费用完结后,还向我索要一万4千多元的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以及胎儿出生前的料理费用)请问要求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