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律师您好:我有一事麻烦咨询您:1959年因祖母病故,祖父在桂林市身边无子女,生活无人照顾便由我父亲(长子)接到东北定居。离桂前,将自己居住在桂林市的一栋私人住宅(共七间)交由桂林市房管部门代管(听说该房门牌号有所变动)。房管部门也曾经开了一个收据,由于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原故使房产收据及有关资料丢失。目前,我们想查询该房是否还在,想根据国家《物权法》和《继承法》的有关精神,将该房收回。为此,我已用电话与桂林市房管部门联系过,看看能否查一下该房的历史档案。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给了函复内容如下:1958年,XXX本人提出书面自愿申请,将其位于XX路XXX号出租的私房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房产按政策已收归国家所有。请问律师能否帮助我们实现收回住房的愿望,因为当时年代背景,必须得这么办,出租的私房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哪,不一定是捐献的意思吧。另外在桂林还有一处房产当时被日本侵略时轰炸了,也记不清地址了,请问如果用祖父的名字能查出这处房产吗?谢谢律师,期盼您的答复!